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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知识产权法院一审判决:消费者诉苹果“垄断案”败诉

作者:POS机行业新闻小编发布时间:2024-06-01分类:行业新闻浏览:173


导读:2024年5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就全国首例由消费者提起的针对苹果公司“苹果税”的反垄断诉讼作出一审判决。本案中,消费者金某控告苹果通过其App Store在中国市场收取过高的交易佣金(即“苹果税”)并限制支付方式,构成垄断行为。

标题: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审理全国首例消费者诉苹果垄断案,原告败诉


在5月29日,上海知识产权法院对我国首例由消费者提起的针对苹果公司所谓的“苹果税”反垄断诉讼作出了一审判决,消费者金某未能赢得官司。


这起诉讼始于2021年1月,当时金某将苹果公司及其在我国的子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告上法庭。金某指控苹果通过其App Store收取过高的交易佣金,并且只允许使用苹果的支付系统进行应用内购买,从而构成了垄断行为。所谓“苹果税”即指苹果对用户在App内购买行为所抽取的佣金,这一比例在中国通常高达30%,而对于一些小型商家则降至15%。


金某指出,同样的数字商品或服务,如爱奇艺、喜马拉雅、网易云音乐和懂球帝等会员服务,在苹果App Store中的售价往往高于安卓平台。消费者若想购买这些App内的服务,只能通过苹果的“应用内购买”(IAP)系统,而无法使用国内的第三方支付工具,这些工具仅仅作为苹果IAP系统的收款渠道。


尽管法院确认了苹果公司在中国市场具有支配地位,但在判决中指出,由于涉及的App Store运营体系庞大复杂,法院难以具体核实苹果公司为运营该平台所投入的成本,因此无法判断其收取的佣金是否过高。


法院还比较了其他安卓应用商店的收费情况,发现它们最低的佣金比例也超过了15%,最高的甚至达到50%。例如,华为对于游戏应用的佣金分为20%、30%和50%三档。因此,法院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表明30%的“苹果税”显著高于行业水平。虽然某些数字商品对苹果用户的定价较高,但这一定价权掌握在开发者手中,苹果的服务费用并非直接决定因素。


关于苹果强制搭售、限定交易方式或拒绝交易的指控,法院认为这些行为主要影响开发者而非消费者,原告金某并未因此受到直接损害;即便存在损害,由于IAP模块不是独立的销售产品,原告也未能证明苹果有拒绝交易的行为。


此外,尽管苹果限制了开发者可使用的支付模块,但此举实际上保护了消费者的交易安全和数据安全,且维护了一种合理的商业运营模式。因此,法院认为苹果的行为并未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


综上所述,上海知识产权法院驳回了金某的全部诉求,包括停止收取30%“苹果税”和停止强制使用Apple Pay进行“应用内购买”的行为。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为苹果公司在我国市场的商业行为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持,同时也为未来类似的反垄断诉讼提供了判例参考。

标签:苹果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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